民间借贷借款后不认账
发布时间:2021-01-08 00:37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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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贷网讯 借款事实存在却不认账,2012年6月22日,胡先生出具借条借用张先生现金人民币20000元,但随后一直没还。张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胡先生偿还债务。庭审中,胡先生辩称其出具借条是事实,但其根本没有借用张先生现金,该借条源于其与张先生、李先生三人合伙经营做生意。
具体情况如下,后张先生退伙时出具的,之后其又给付了张先生人民币13000元,因其已退伙,并与李先生约定该人民币7000元的债务由李先生负责给付张先生,故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,法院经审理认为,胡先生出具借条借用张先生人民币20000元后没有偿还,双方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,受法律保护,对张先生的诉求予以支持。胡先生不能提举证据证明其出具的借条所载明的款项不应由其偿还,也不能证明其出具借条后已偿还人民币13000元的主张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
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,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,第六十五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九十六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,法院遂判决由胡先生在十日内偿还所借张先生债务20000元。